3.1 一般规定


3.1.1 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,供水水质、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。
3.1.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GB5749的规定。
3.1.3 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。
3.1.4 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。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、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。
3.1.5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,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,应根据回流性质、回流污染危害程度,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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